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191民初5731号之三

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天湖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9371A。

法定代表人:周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泉,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人民西路246号商铺之一康泰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59945615J。

负责人:郭阿香。

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6号深房广场A座4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9673L。

法定代表人:林美姿。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999599.4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科大立安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威警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磊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