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06民初1992号
原告: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现代物流园区港中路1273号1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阳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池街道永津街26巷11号1102房。
法定代表人:邱礼平。
被告: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B1602。
法定代表人:林美姿。
原告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恒思远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郭祉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