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49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人民南路36号深房广场A座4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9673L。
法定代表人:林美姿,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02民初56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12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2022年2月9日、3月7日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保险、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账户无存款。同时本院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和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无房产。
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于2022年2月25日将执行款25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同时并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2年3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500元,尚有38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任正亚
审 判 员  陈 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谢 晗
书 记 员  刘朔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