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刊、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119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刊,男,汉族,1978年6月17日生,住宝安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社区龙园路178号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8572814Q。 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人民南路3012号天安国际大厦B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89673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刊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306民初23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威警集团有限公司龙岗分公司、深圳市威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06153元及利息、受理费2623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已依法执行到执行款人民币50049.13元,扣除诉讼费2623元、执行费1532元后,申请执行人实际领款人民币45894.1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何 彦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