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民辖终103号
上诉人天津市贵友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州市合一花卉苗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1民初53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市贵友园林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中收货地点和付款地点均为河北省丰宁县,因此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丰宁县。如依据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确定合同履行地,则履行义务一方为上诉人而非被上诉人,合同履行地应为上诉人所在地天津市蓟州区。另外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河北省丰宁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河北省丰宁县人民法院或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地。本案中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为合同履行地。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此外,买卖合同中的送货地点、收货地点、付款地点等均不能视为系对合同履行地的约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王 勇
审判员 王 峰
书记员 马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