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执181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6431745XW,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孙成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875593,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车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的(2019)苏0982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51298.74元、诉讼费21462元、执行费、判决确定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严梓慧
书 记 员 宗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