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14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侯锡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6层19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875593。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155号、(2021)鲁01民终1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查询保全申请,要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涛的银行存款累计2100000元,期限一年。
申请人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毕研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