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某某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
法定代表人:侯锡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晓爽,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强,男,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6层1911-A。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被执行人:李元涛,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与李元涛、***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民终102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维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及诉讼费的负担;二、撤销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李元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32418元,由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021年9月6日,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117民初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一、***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13301元及利息(以1451487.84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8日至2015年9月22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128330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按年利率12%计算;以12133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16日,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李元涛、陈晴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玉兔公司追偿。三、驳回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418元,减半收取计16209元,保全费5000元,由玉兔公司负担。
因李元涛、***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已查封李元涛名下的京LG××××号汽车;累计划拨李元涛存款98026.15元,扣除执行费1370元后,余款96656.1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它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元涛、***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毕研雷
审 判 员 卢生洪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翟慎平
书 记 员 吴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