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33839号
原告:**,女,198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伟,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烽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
被告: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祝烽双、被告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刘宝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沙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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