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2300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新伟,北京问方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祝烽双,男,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大洼镇东升街东升社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经理。
被告:***,男,197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祝烽双、玉兔蓬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唐盈盈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宁晓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