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55号
申请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高新技术开发区卞家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23852557X。
法定代表人:侯锡波,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九方天和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路62号院1号楼16层191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808875593。
法定代表人:高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元涛,男,汉族,1973年3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陈晴,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涛、陈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涛、陈晴名下财产3202237.02元。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业科技(北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元涛、陈晴名下财产3202237.02元。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金易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都 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爱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