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溪市城市管理处修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5民终876号
上诉人辽宁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本溪市城市管理处、本溪市城市运行服务中心、本溪市商贸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4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明辉 审判员  许 晶 审判员  孙 燕
书记员  宋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