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504民初1810号
原告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王丽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施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验收,完成工程交接。被告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184075.45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依工程交付之日起即2016年5月1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书,工程名称:世福佳苑三期碧春园售楼处,工程内容:消防工程报警、应急照明部分。合同约定按照辽宁省2008年预算安装定额,工程总造价为5万元,约定合同签订进场工作后,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报表量支付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安装调试完毕付总工程量总造价的90%款额,经市消防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再付到95%,余款总额的余款5%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保修一年)。2012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世福佳苑—碧春园消防工程施工协议,工程名称:世福佳苑—碧春园1-11#楼单体及地下车库、商业用房。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500万元,工程款支付为按施工进度分阶段付款。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世福佳苑—碧春园消防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工程名称:世福佳苑—碧春园,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即固定总价为168万元。工程款支付为按施工进度分阶段付款。2014年10月21日,本溪溪源消防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就世福佳苑碧春园消防系统功能出具检验报告。2016年5月16日,原、被告及本溪市隆大三期(碧春园)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移交单,内容为:“隆大三期(碧春园)消防工程已于2014年9月施工完毕,整个消防设施已经本溪市消防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现在所有消防管路按设计和国家消防规范要求进行充水,管路的压力都达到设计要求,现移交给隆大三期(碧春园)物业。”2019年1月14日,原、被告签订辽宁康创消防有限公司世福佳苑碧春园项目消防工程决算单,载明决算总值669万元。 另查明,自2012年起,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4497500元,尚欠2192500元未支付。
一、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二百一十八万四千零七十五元四角五分; 二、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款项利息,自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万四千二百七十三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二万四千二百七十三元。保全费五千元,由被告本溪隆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佟琳琳 人民陪审员  玄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丽萍
书 记 员  谢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