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04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经济开发区石桥子榆林华苑1-27栋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本溪市明山区一中街6-1栋1层2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24273元。
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辽E5××**、辽EE××**车辆档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24273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