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04执2668号之四十
申请人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经济开发区石桥子榆林华苑1-27栋1**2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一中街6-1栋1层2门。
法定代表人:***。
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504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辽宁康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本金2184750.45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4291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明××××层5门、面积811.24平米、权证号:2015014643号,15-9B栋1-3层4门、面积2664平米、权证号:2015008459号,15-9C栋1-3层1门、面积1232.09平米、权证号:20××77号房产三处,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建行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锦州银行的未付房款。除前述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尚有2184750.45元及利息,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4291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某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