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4民终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锦州锦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原名:锦州电力设备厂)。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湾镇港湾大道金星路*号*#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张俊,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锦州锦电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欧力配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2民初69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向锦州电力公司邮寄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锦州电力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锦州电力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锦州电力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管文超
审判员 陈海凤
审判员 刘秋萍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紫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