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财保227号
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60,000,000.00元(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整)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为此,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420100170000000149)。2020年12月22日,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补充提供了被申请人财产线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6%的股权,上述冻结股权的限额为160,000,000.00元。 上述冻结股权的期限为二年,起止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武汉光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张静 审判员  刘卫 审判员  李钢
法官助理黄旭慧 书记员李雯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