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10864号
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林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琪,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再清。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96,431,456.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96,431,456.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巍巍
审 判 员 姜 岚
审 判 员 黄宗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煜
书 记 员 赵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