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4540号
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泰龙建材商场B-1-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84807894L。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斌、陈娟,云南晨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560088485N。
法定代表人:兰再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2号楼A座16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000152551534。
法定代表人:段其武。
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保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2元,减半收取7801元,由原告云南云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陶自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胡金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