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5民初108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5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岷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保山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108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96,431,456.88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根据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线索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持有的股权。解除保全申请人上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96,431,456.88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