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云05财保2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路传媒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56088485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保山学院。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远征路保山学院。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联系人:***,该校职工。
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云05财保17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一、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保国用(2012)第0××0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保山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0********、5300********的银行存款余额在人民币79980222.22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因被申请人与其协商,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本案诉前保全措施,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解除对保山学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北城五洲支行账号为5300********、5300********银行账户的冻结。
2、解除对保山市永昌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保国用(2012)第0××0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