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佳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宜良县天天顺苗木园、云南佳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财保221号
申请人:*********,住所昆明市***狗街镇中营村委会中营村。
经营者:张艳花,女,1993年4月4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中秋,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佳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关上民航路699号融城金阶广场D座1706室。
法定代表人:薛潘。
被申请人: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4公里杨家社区居委会田家地村南市中央购物金座1幢C单元8层C801号。
法定代表人:胡济民。
被申请人:邹玉荣,男,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
被申请人:云南聚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盘龙区葡萄街区天宇广场D栋2108室。
法定代表人:邹玉荣。
被申请人:薛潘,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申请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佳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邹玉荣、云南聚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薛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7,35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佳景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山川园林有限公司、邹玉荣、云南聚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薛潘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67,35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昕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