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龙诚信达科技有限公司

太原龙诚信达科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2财保705号
申请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恒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才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俊,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Ⅳ-01地块绿地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泽武,执行董事。
申请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7809.22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太原***达科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丰信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7809.22元或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艳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姜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