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84民初5673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省公主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响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万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万象。
被告: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住,住所地**省公主岭市迎宾路**/div>
负责人:**得。
原告***与被告**万方科技有限公司、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