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8745号
原告
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箭道街8号经协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唐文萍
被告
贵州中科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黔灵山路357号德福中心A5栋2单元7层6号。
法定代表人:张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
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贵州中科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6800.00元);
二、请求被告支付2018年8月25日至2021年3月26日银行同期利息;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受理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科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中科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贵州申瓯通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杨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