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监6号
原审原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冉宇,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守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琳,男,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综合部经理,住福建省永春县。
原审原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2018)甘0103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徐二虎
审判员 田 孜
审判员 廖艳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巨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