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9号
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帝全,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莉,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562号。
法定代表人:冉宇。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中林路12号。
负责人:童海波,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存仪,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霞,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405号。
负责人:秦学寿,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2019年6月27日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撤销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的部分款项10000元的债权转让。2019年6月28日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起诉申请书》称:诉讼过程中,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无法明确其已支付给被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919904.01元是否包含案涉《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金额,致使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无法要求被告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案涉《债权转让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向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返还该款项。特此,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审判长 魏献平
审判员 骆志鹏
审判员 张小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振辉
附注: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