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财保26号

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海路东海泰禾广场**楼****。

诉讼代表人:张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紫宁,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建东,福建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3073585492T。

法定代表人:冉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查封被申请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保全金额以人民币7614119.03元为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出具保函为该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及不动产,价值以人民币7614119.03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郭立新

审判员  陈灿彬

审判员  张 黛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