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03执1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562号。
法定代表人:冉宇,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丰泽浔美工业区福建先创电子有限公司2幢配套厂房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戴守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甘0103民初37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7607051.33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543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通过邮寄和当庭向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送达了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8年10月21日、2018年11月28日、2019年2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存款被多家法院冻结。
3、2018年10月25日申请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申请书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有债权4000万左右,我院随即向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但该公司向我院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另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全国多家法院冻结我院无法扣划其公司账户财产。我院笔录告知申请执行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宇,调查结果及被执行人上述财产信息,申请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将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戴守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无法提供财产的准确线索,向法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先创通信有限公司名下的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兰州柏辰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 强
执行员 朱元敏
执行员 李晓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