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沃姆斯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河北某某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922执保111号 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双庙镇二台子村二台子屯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沙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保全,保全金额53056.25元,并提供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J4××**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辽JY65**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辽J4××**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辽JY65**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5月31日止。 二、对被申请人河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53056.2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止。 三、保全费551元,由申请人阜新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