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河北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35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开元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祁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北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东风东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宸,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生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6民终7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欧公司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变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上诉权。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才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二审法院应不予审查认定。本案争议的问题在罐体,二审法院混淆了基本事实,简单以车辆出现质量问题对本案作出审查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二审庭审中才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认定再审申请人交付的奶罐存在重大质量问题,二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力欧公司称二审判决变相剥夺了其上诉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对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被申请人主张案涉奶罐车的奶仓罐体、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力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已达到给付质保金的条件。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力欧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郭彦民

审判员  崔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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