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6807号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开元路中段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3960653017。
法定代表人:祁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华,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洲路836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DBLXD。
法定代表人:夏兆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小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西创大道2299号(四川新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32327471373L。
法定代表人:汪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汉容,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四川领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元,减半收取计1373元,由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萍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中卉
书记员冯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