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民初1414号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高新区开元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祁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大西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姚红,经理。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25.00元依规定退还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 马永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雷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