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24民初5072号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高新区开元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祁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男,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津县普兴镇西创大道2299号(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勇。
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鲜生活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在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间内撤回诉讼,故不存在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问题。
审判员 何红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冉乳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