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5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高新区开元路中段18号。
法定代表人:祁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锐,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旺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供排水公司南侧2号商服。
法定代表人:徐宝庭,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旺雀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旺雀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4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力欧公司申请再审称,旺雀公司工作人员接受了力欧公司提供的机票、住宿、旅游费用,并且旺雀公司表示不追究力欧公司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证据不足。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未予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8日,力欧公司与旺雀公司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应按约定的日期交付车辆,力欧公司逾期交车,应承担违约责任。力欧公司虽称旺雀公司表示不追究力欧公司的违约责任,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其主张。根据双方的约定,因延期交付车辆,力欧公司应按每人每日300元的标准承担旺雀公司的食宿费,且旺雀公司举示证据证实双方约定食宿费已经折抵货款20,000元,故力欧公司主张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力欧公司虽称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证据不足,但力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因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对违约责任作出了明确约定,力欧公司虽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审法院未予调整,但因力欧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旺雀公司在原审时举示了证据,证实案涉车辆营运收入的情况,故原审判决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宏宇
审判员  李雪松
审判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余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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