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1民辖终3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祁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市耀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跃义,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市耀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3民初16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位于河南省××乡市,本案应由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管辖。
哈尔滨市耀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加工改装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第九条约定:“履行本合同双方产生纠纷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双方到乙方(哈尔滨市耀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双城区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加工承揽补充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有诉讼管辖地可由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以上条款表明双方当事人已经以书面形式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哈尔滨市耀威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选择其约定管辖的所在地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以约定管辖有效,裁定驳回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河南力欧畜牧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因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葛 保 滨
审判员 周 志 杰
审判员 端木繁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雪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