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巴彦县人民政府与哈尔滨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黑0126民初120号
原告巴彦县人民政府与被告哈尔滨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哈尔滨电力房地产开发公司已于2019年6月27日注销,该公司已经不存在。被告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本院无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85条、第86条、第87条、第88条的规定为被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另据本院调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仅存在“哈尔滨电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起诉无明确被告,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巴彦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巴彦县人民政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学文 人民陪审员  马国云 人民陪审员  程晓琦
书 记 员  陈明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