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181民初2019号
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长城东路855号美德亨5楼0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矫海涛,公司经理。
被告: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科睿翔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     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玺
书 记 员     马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