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无锡市海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8117号
申请人:无锡市海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69107157A,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堰桥配套区(南区)西昌路12号-3。
法定代表人:陆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元政,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际平,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名称航天神洁(宁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200097575475M,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临河镇综合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张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海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海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8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海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航天神洁(宁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828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如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湖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子超
书 记 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