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723民初1457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铭阳,湖南辰龙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被告:中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黄金大道005号。
法定代表人:曹珊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盼盼,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锋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席铭阳、被告中锋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盼盼、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工资款9760元;2、被告中锋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澧县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后,将其部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被告***个人,***在实际施工工程中雇佣了***等工人进行电杆施工。2019年9月该工程完工后,***与***进行了结算,***向***出具了一份工资欠条,工资款项共计9760元。***至今未给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人民法院。
***辩称:1、拖欠***工资1000元属实,但工资款系石门县工程项目的工资;2、***提交的工资表系一个计划表,并非实际应发工资,上面没有人员签字,亦无银行卡号与身份证件;3、若***拖欠***的工资会向***结账或者出具欠条,***的工资已经结清。
中锋建设有限公司辩称:1、***的工资款应当由***支付,2019年4月29日,***向***出具承诺书,承诺除邱爱华团队、挖机及传讯村打洞人员工资外,若有其他拖欠工资全部由***承担;2、中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结清本案涉及项目所有民工工资,2020年1月16日,在澧县劳动局的监督下,中锋建设有限公司在传讯村村委会支付所有民工工资及机械费用,因此***所称因上述项目被拖欠工资,缺乏事实依据,即使***存在被拖欠工资,也与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澧县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了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提交的所欠民工工资表,拟证明***与***之间有合法劳务关系与***拖欠工资的事实,***对所欠工资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所欠民工工资表是为了向中锋建设有限公司进行报账而制作的,并不是实际所欠的工资,该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所欠***的工资款已结清,本院认为,该所欠民工工资表有***“情况属实”的签名,能够证明了***拖欠***工资的事实,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2、***提交的拖欠工资说明,拟证明***系***雇佣的工人与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未与***结算工程款的事实,本院对***雇请***施工的事实予以采信;3、***提交的岳阳县公田镇改造用工工资表,拟证明***提交的所欠民工工资表为计划表并非实际工资表,本院认为该组证据与案件事实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采信;4、***提交的有***签名的工资借支清单,拟证明***提交的所欠民工工资表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签名,本院认为,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组证据不予采信;5、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澧县如东镇传讯村村委会调解承诺书及欠条,拟证明传讯村工程民工工资已全部结清,本院认为该承诺书无***的签名,无法证明中锋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支付了工资,对于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6、***承诺书,拟证明本案涉及拖欠工资款项与中锋建设公司无关,本院认为该承诺书系***与中锋建设公司的的约定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该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的认证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系***雇请进行农网改造的民工,在石门县农网改造期间,***上欠***工资1000元。2018年10月,中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澧县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系该项目施工队的队长,***雇请多名民工进行施工,***系该项目施工的民工之一,施工民工工资由***向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后***发放给施工民工。工程进行施工后,***下属员工方正初制作了一份澧县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所欠民工工资表,该所欠民工工资表上有***“情况属实”的签名,该表上有***工资款为8760元。***认为***未结清所欠民工工资表上的8760元,曾向***多次催讨工资款无果,以致成讼。
另查明,2019年4月29日,***向中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负责的施工的澧县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三个施工队的工资,若还有拖欠民工工资与中锋建设有限公司无关。2020年1月16日,中锋建设有限公司在澧县如东乡传讯村村民委员会的组织下对涉案工程的民工工资进行了发放,多名民工签订了承诺书,但该承诺书上并没有***的签名。
本院认为,***受***雇请在工地上施工,***与***之间的劳务关系依法成立,***有向***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2019年1月30日,***就石门县工地施工向***出具1000元的工资欠条一张;2018年10月,***受***雇请在如东镇传讯村进行网改工程施工,经结算***尚欠***工资8760元。以上两项款项,***共欠***工资9760元,故***诉请***支付工资款项976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诉请中锋建设有限公司对***拖欠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辩称已向***结清了如东镇传讯村网改工程所有工资,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工资9760元;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程 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钿钿
书 记 员  熊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