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执6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湘潭市韶山两型产业中心北楼二楼205号(韶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飞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返还申请执行人***管理费1000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恒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255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宋炎初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刘文韬
书 记 员 周彦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