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保1818号
申请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8号艺展商务大厦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439G。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月,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凤,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星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新围路星海大厦四楼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D1UG31。
法定代表人:刘泸浩。
申请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星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星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79500元的财产,该项保全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997499041320210002858】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华星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795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 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