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恢19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439G。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2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申请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一案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支付482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谢 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程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