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2478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阳新县。
被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艺展商务大厦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439G。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29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人民币9077.96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24786号。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39.65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9489.65元,用于支付案件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5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95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满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佼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