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9970号
原告:佛山市中元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艳芝。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跃,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
原告佛山市中元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中元电梯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38.31元(佛山市中元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中元电梯部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麦上康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嘉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