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1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8号艺展商务大厦9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03439G。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凤,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月,广东深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麦海东,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公司)因与上诉人麦海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7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麦海东向天奥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消防通道租金404342元;3.麦海东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麦海东未作答辩。
麦海东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为:天奥公司向麦海东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31493元以及利息损失暂定6031.47元(该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最终计付至实际偿还房屋占有使用费之日止,计算标准为2020年11月当月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计算);天奥公司限期内将案涉场地内安装的行车设备拆除腾空;2.天奥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
天奥公司辩称:1.天奥公司于2018年就已经搬空消防通道,麦海东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也确认2019年5月份之后天奥公司未实际使用厂房,与其二审陈述事实相矛盾;2.消防通道不等于房屋,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使适用该规定,该条规定是“法院一般可以支持”,并非“法院应当支持”。
天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麦海东向天奥公司出租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合水口社区第3栋厂房616.4平方米的消防通道的合同无效;2.麦海东向天奥公司返还已缴纳的消防通道租金404342元;3.麦海东向天奥公司返还押金19724元;4.麦海东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麦海东一审反诉请求:1.天奥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6月10日期间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31493元;2.天奥公司承担本案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庭审过程中,麦海东当庭增加反诉请求:1.天奥公司向麦海东当支付利息损失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为6031.47元,实际计至清偿之日,计算标准为2020年11月当月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65%;2.天奥公司限期内将涉案场地内安装的行车设备拆除腾空。
一审判决主文:一、确认天奥公司与麦海东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无效;二、麦海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奥公司返还押金19724元;三、驳回天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麦海东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3830.5元、反诉受理费1464.93元,共计5295.43元,由天奥公司承担3830.5元、麦海东承担1464.93元。
二审期间,麦海东提交关于天奥电梯公司搬离案涉场地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天奥电梯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18:57分搬离货车驶出案涉场地,并于19:31分搬离货车驶出园区,搬离货车装的货物就是存放在案涉场地的擦窗机等。天奥电梯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早已形成,而麦海东未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天奥电梯公司有权不予质证。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租赁的场地为消防通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案涉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双方对合同效力亦均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因此,上诉人订立租赁合同占用消防通道,严重危害社会和公众利益,且双方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天奥公司已经实际占有使用该场地,其请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占有使用费,本院不予支持。麦海东请求天奥公司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占有使用费,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5.62元,由上诉人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7365.13元,上诉人麦海东负担3050.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琼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谢颖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