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深圳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现名称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134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天奥电梯有限公司(现名称广东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社区艺展四路8号艺展商务大厦918。
法定代表人:陈乐安,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天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奥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仅以与本案无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认定***不到岗上班,以实际行动单方解除与天奥公司的劳动关系,属认定事实错误,应确认天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据此,***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天奥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经一、二审法院查明,微信记录证实***存在不到岗上班的事实,且***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其春节假期后2月14日至2月24日没有再到天奥公司上班,故一、二审法院认定其存在旷工行为,因此认定其以实际行动单方解除与天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长时间不到岗上班,天奥公司对其旷工行为发出自动离职的通知,并非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处理亦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靖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陈 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曹丽霞
梁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