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辽0504执异19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金增年对本院查封坐落于本溪市明山区华夏馨苑B座1单元28层76号,面积106.41平方米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案外人对无登记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利人的证据判断。本案中,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查封标的房屋用于偿还欠款,故该房屋权利人为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金增年主张的权利不能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供货安装款332152.5元及利息。2019年7月9日,因被执行人本溪华厦(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本溪市腾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签订抹账协议,用该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本溪市××山区华夏××单元××号,面积106.41平方米房屋抵偿欠本溪华厦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九项目部的工程款。2019年4月1日,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抵押协议,约定如果本溪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则将坐落于本溪市××山区华夏××单元××号,面积106.41平方米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5日,本院作出(2019)辽0504执16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坐落于本溪市××山区华夏××单元××号,面积106.41平方米房屋。
驳回案外人金增年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孟 溪 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 人民陪审员  刘 丹
书 记 员  张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