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2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21)吉0102民初8968号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5,958.72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常万海
审判员 鲁雪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