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吉0102民初8968号
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卧龙镇欢喜岭村。
法定代表人:田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继生,辽宁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建阳胡同5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恩昊,该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锦湖大路以北云湖府邸G5号楼101号。
法定代表人:韩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勇,该公司职员。
原告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顿门业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廷建筑公司”)、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顿门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智、吴继生,被告君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恩昊、被告新长信城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顿门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052084.72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从2020年10月1日起至欠款给付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抵押保险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履约保证金20000元由新长信城地产公司返还。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8日,被告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就【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工程招标,2019年6月13日,原告康顿门业公司中标。2019年6月19日,被告新长信城地产公司以被告君廷建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合同暂定总价为1564518元;合同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2021年5月双方负责人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确认工程结算造价1854582.72元。至2020年10月23日,被告1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802498元,尚欠工程款1052084.72元。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吉君廷建筑公司辩称,工程造价1854582.72元这个数我们双方最后确认完了,但是这个流程没有走完,最后没有双方签字盖章,给付的工程款和欠付工程款这个数额我们都认。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违约金不同意支付,因资金紧张。保全费还有抵押保险费不同意承担。
新长信城地产公司辩称,保证金无异议,同意返还。工程款、违约金及其他请求应向君廷建筑公司主张,我单位不是合同主体,不同意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13日,新长信城地产公司致康顿门业公司《中标通知书》一份,告知康顿门业公司被确定为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工程中标人,请康顿门业公司在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到云湖府邸销售中心三楼与新长信城地产公司(云湖府邸项目成本部)签订合同,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2019年5月13日,康顿门业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新长信城地产公司付款20000元,记载用途“投标保证金”。
2019年6月19日,君廷建筑公司(发包方、甲方)、康顿门业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双方就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事项协商一致。工程承包范围:云湖府邸项目除地下室入电梯前室、高层连廊以外的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开工日期2019年7月1日,竣工日期2019年11月30日,具体工期按甲方工程部书面通知为准。本合同签订后7天内,乙方应根据总承包单位的施工总进度要求制定具体施工进度计划表,报甲方审批后方可实施。工程承包方式:专项工程承包,包质量、包工期、包检测合格、包质保维修。合同暂定总价为1564518元(含税13%增值税专用发票)。付款方式:每月30日由乙方提报完成产值及进度款,提报形象进度经甲方及监理确认验收,双方核对完产值10日内,支付当批次进度款。进度款1:防火们框到场并安装完成,支付已施工防火门总价款的10%(进度款=洞口面积综合单价*10%);进度款2:防火门扇到场,支付已进场防火门总价款的45%(进度款洞口面积*综合单价*45%;进度款3:防火门整体安装完毕,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支付己完防火门总价款的25%(进度款=洞口面积*综合单价*25%);结算款: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完成且工程通过验收,提供消防验收相关手续并办理结算手续后,乙方须提供付款资料,甲方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乙方需补齐与结算金额等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修款:留取合同结算总价的5%为保修金,保修期2年或保修期顺延到期日,且监理工程师、物业管理单位及甲方对程质量无异议后与乙方办理保修款结算,将剩余保修款一次性无息支付乙方,但应扣除乙方应付的保修费用。进度款与质量挂钩,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暂缓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对乙方应支付的各种违约金、赔偿金及合同规定应扣款项,甲方有权在当期工程进度款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除。以上每笔付款,甲方将以转账支票、电汇或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支付以上款项时,乙方需提供工程所在地区的合法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开票税费由乙方承担。在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配合甲方全面工程验收、办理完工程交接手续及竣工资料移交手续后,乙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必须符合甲方审核要求。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审核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工程结算价款为以实际施工或安装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此外,合同还对其他条款进行了约定。
2019年3月19日、7月23日,新长信城地产公司设计部致工程部、成本部、采购部《工作联络单》各一份,就部分电井防火门调整、电梯机房门变更进行说明。
2021年1月18日,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建设单位签署《防火门移交单》一份,载明:经我方与物业人员共同逐个检查,现将云湖府邸A2,A3,A5,A6,A7,A8,B1,B2,B3,Cl,C2一层以移交内容上防火门移交给物业,以上防火门均配件齐全,开关正常,验收合格,部分有问题的防火门明细详见附件。移交单分别有参与移交各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其中建设单位为宁尧签字。
2021年3月11日,移交单位、接收单位、建设单位签署《防火门移交单》一份,载明:云湖府邸地下室防火门全部安装完毕,配件齐全,开移交内容关正常。现将地下室所有防火门移交物业。移交单分别有参与移交各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其中建设单位为宁尧签字。
2020年1月17日,君廷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向康顿门业公司转账424340.00元。2020年7月23日,君廷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向康顿门业公司转账104892.00元。2020年8月10日,君廷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向康顿门业公司转账104892.00元。2020年10月23日,君廷建筑公司通过银行向康顿门业公司转账168374.00元。以上共计802498.00元。
2020年1月9日,康顿门业公司为君廷建筑公司开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424340.00元。2020年7月9日,康顿门业公司为君廷建筑公司开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104892.00元。2020年8月12日,康顿门业公司为君廷建筑公司开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273266.00元。以上发票金额共计802498.00元。
2021年5月13日,康顿门业公司向君廷建筑公司递交《工程结算申请单》一份,载明: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制作及安装工程实际开工时间2019年8月25日,实际竣工时间2020年9月30日,合同造价1564518元,上报结算造价1854582.72元。2021年5月18日,该申请单经工程管理部宁尧、许昭及公司总经理苗强签字确认。
2021年9月13日,康顿门业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吉0102财保1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君廷建筑公司、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1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康顿门业公司为此支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50元。
庭审中,经法庭询问案涉工程是否涉及留存质保金问题,康顿门业公司表示没有,已过质保期,君廷建筑公司和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均表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康顿门业公司与君廷建筑公司签订的《云湖府邸项目防火门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康顿门业公司按约定履行完毕安装义务,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康顿门业公司提交的《工程结算申请单》也已经过君廷建筑公司工程部管理人员和公司总经理签字确认,视为双方就工程款项的具体数额已经结算完毕。君廷建筑公司未给付康顿门业公司的剩余工程款为1052084.72元(即结算金额1854582.72元-已付金额802498.00元)。其中,含5%质保金。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显示,工程实际竣工日期2020年9月30日。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2年,即质保期应在2022年9月30日届满。现君廷建筑公司表示“同意支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故康顿门业公司主张君廷建筑公司给付工程款1052084.72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康顿门业公司主张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双方合同约定“甲方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并审核完毕后30日内支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根据《工程结算申请单》显示,康顿门业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提起工程结算申请、君廷建筑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审核确认,故康顿门业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自2021年5月18日延后30日,即自2021年6月18日起算,计算基数应为959355.58元(结算总价的95%即1761853.58元扣除已付款802498.00元)。关于保证金部分对应的利息,因君廷建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该部分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康顿门业公司主张君廷建筑公司支付其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50元,属于康顿门业公司为主张本次权利而支付的必然经济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康顿门业公司主张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就上述款项与君廷建筑公司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一节,因新长信城地产公司不是合同主体,仅依据康顿门业公司提供的《中标通知书》《工作联络单》并不足以证明其与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对此,康顿门业公司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责任。故康顿门业公司的该项主张,依据现有证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康顿门业公司主张新长信城地产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0元一节,新长信城地产公司对保证金无异议,表示同意返还,康顿门业公司的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52084.72元;
二、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以959355.58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三、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保全申请费50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650.00元;
四、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20000.00元;
五、驳回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24.00元,由吉林省君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34.00元、吉林省新长信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辽宁康顿门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德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窦 智